媒體的社會責任
2009.04.19
美國新聞自由會 1942 年成立的「霍金斯委員會(Hutchins
Commission)」於 1947 年提出有關美國新聞業現況的調查報告。報告中呼籲媒體要做客觀的事實報導,且應做深度報導以利閱聽人具體瞭解其意義,報告中也強調,媒體擁有不受政府箝制的自由但應對人民與社會負有責任,俾使降低媒體過於商業化或為特定團體服務的失衡狀態,這是具體觸及媒體社會責任的濫觴。
媒體被稱為是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權以外的第四權,此一體制外力量的意義在於啟動三權分立之制衡功能。如《華盛頓郵報》揭發「水門事件」,促使國會啟動對尼克森的調查,導致尼克森 1974 年下台; 1979 年高雄「美麗島事件」引起國際輿論與人權組織的關注,全球媒體的爭相報導,促使軍事審判公開,進而使政治與媒體開放時程提前。
真實、準確、公平與平衡報導是媒體應有的態度,可惜,現今媒體多取片面的企業經營理念,將廣告收入與為特定人事服務為最高目標,或將資訊過度娛樂化,導致色羶腥畫面與聳動言論充斥,對人民與社會進步毫無助益。
媒體在處理政治新聞時,應著重於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「政策」面,同時要適當報導國際事務,使閱聽人瞭解我們所處的地球村現況。媒體不分大小,自有深遠影響力,因此自律與品德優先於自身利益。##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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